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陳柏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松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陳柏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3,797元,其中新臺幣550,434元自民國
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1,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