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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165號李貽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貽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債務人李貽芳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請於新台幣8,023元範圍內,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可不足額受償,但請勿超額變賣。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