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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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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902號原橙有限公司(原名貴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證榞(原名吳遠東)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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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原橙有限公司(原名貴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證榞(原名吳遠東)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原橙有限公司(原名貴秀有限公司)、吳證榞(原名吳遠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原橙有限公司(原名貴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證榞(原名吳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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