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78號詹顯勝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3年度北小字第8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顯勝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7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顯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8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詹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