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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2209號柯穗榛(原名:柯春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62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穗榛(原名:柯春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2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柯穗榛(原名:柯春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債務人柯穗榛(原名:柯春美)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扣押之其餘保險契約,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