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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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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0053號蔡孟龍、黃愛、鄭詩柔、陳惠萍、林元驤、林永喜、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竣永企業有限公司、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誠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昌芳、會弘貿易有限公司、楊施素真、大倫交通器材公司、王蓉棣、高世彬、遙越科技有限公司、韋冠實業有限公司、阮進添、馥大食品有限公司、羅字爵、黃燕珠、鄭密鈴、李銘煌、牧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蓁世達實業有限公司、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玲鈴、鑫祿貿易有限公司、蔡一飛、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國華、王玉琪、孫福娟、汪惠禎、王旭玉、林強企業有限公司、李政隆、揚全股份有限公司、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佳記股份有限公司、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石根、登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進電子有限公司、楊進中、資佳有限公司、天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進財、金鍏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彌賽亞企業有限公司、可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英、昇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耐德實業有限公司、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承熹、朱玉玲、陳佳佩、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雅惠、李清德、卓芝如、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隆、思沛雅噴霧器材有限公司、林錦魁、合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皓宇、楊佳芬、原自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張椀晴、張瓊文、林坤德、李志虹、一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劉麗惠、郭蒼木、周慈萱、黃燕雪、黃婉芝、弘章建設有限公司、力大圖書有限公司、林慎淳、坤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慎鈞、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淑瑛、姚秀筠、游鳳珠、周茂柏、廖主恩、林秀梅、何村冷、奐美設計有限公司、王光輝、林蔡明珠、鍾惟丞、楊辜阿環、楊世傳、旅行者股份有限公司、丞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唯豐商業有限公司、何立中、葉信宏、高淑惠、霖橋貿易有限公司、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方國揚(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聖慈(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柏堯(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聖淳(即李麗英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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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孟龍、黃愛、鄭詩柔、陳惠萍、林元驤、林永喜、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竣永企業有限公司、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誠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昌芳、會弘貿易有限公司、楊施素真、大倫交通器材公司、王蓉棣、高世彬、遙越科技有限公司、韋冠實業有限公司、阮進添、馥大食品有限公司、羅字爵、黃燕珠、鄭密鈴、李銘煌、牧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蓁世達實業有限公司、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玲鈴、鑫祿貿易有限公司、蔡一飛、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國華、王玉琪、孫福娟、汪惠禎、王旭玉、林強企業有限公司、李政隆、揚全股份有限公司、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佳記股份有限公司、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石根、登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進電子有限公司、楊進中、資佳有限公司、天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進財、金鍏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彌賽亞企業有限公司、可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英、昇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耐德實業有限公司、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承熹、朱玉玲、陳佳佩、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雅惠、李清德、卓芝如、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隆、思沛雅噴霧器材有限公司、林錦魁、合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皓宇、楊佳芬、原自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張椀晴、張瓊文、林坤德、李志虹、一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劉麗惠、郭蒼木、周慈萱、黃燕雪、黃婉芝、弘章建設有限公司、力大圖書有限公司、林慎淳、坤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慎鈞、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淑瑛、姚秀筠、游鳳珠、周茂柏、廖主恩、林秀梅、何村冷、奐美設計有限公司、王光輝、林蔡明珠、鍾惟丞、楊辜阿環、楊世傳、旅行者股份有限公司、丞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唯豐商業有限公司、何立中、葉信宏、高淑惠、霖橋貿易有限公司、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方國揚(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聖慈(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柏堯(即李麗英之繼承人)、方聖淳(即李麗英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原告蔡孟龍、黃愛、鄭詩柔、陳惠萍、林元驤、林永喜、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竣永企業有限公司、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誠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昌芳、會弘貿易有限公司、楊施素真、大倫交通器材公司、王蓉棣、高世彬、遙越科技有限公司、韋冠實業有限公司、阮進添、馥大食品有限公司、羅字爵、黃燕珠、鄭密鈴、李銘煌、牧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蓁世達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玲鈴、鑫祿貿易有限公司、蔡一飛、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國華、王玉琪、孫福娟、汪惠禎、王旭玉、林強企業有限公司、李政隆、揚全股份有限公司、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佳記股份有限公司、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石根、登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進電子有限公司、楊進中、資佳有限公司、天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進財、金鍏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彌賽亞企業有限公司、可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英、昇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耐德實業有限公司、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承熹、朱玉玲、陳佳佩、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雅惠、李清德、卓芝如、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隆、思沛雅噴霧器材有限公司、林錦魁、合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皓宇、楊佳芬、原自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張椀晴、張瓊文、林坤德、李志虹、一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劉麗惠、郭蒼木、周慈萱、黃燕雪、黃婉芝、弘章建設有限公司、力大圖書有限公司、林慎淳、坤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慎鈞、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淑瑛、姚秀筠、游鳳珠、周茂柏、廖主恩、林秀梅、何村冷、奐美設計有限公司、王光輝、林蔡明珠、鍾惟丞、楊辜阿環、楊世傳、旅行者股份有限公司、丞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唯豐商業有限公司、何立中、葉信宏、高淑惠、霖橋貿易有限公司、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經界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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