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吳育政、陳宣恩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育政、陳宣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與被告吳育政、陳宣恩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吳育政
陳宣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轉管轄而來(112年度重簡字第21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