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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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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吳育政、陳宣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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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育政、陳宣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與被告吳育政、陳宣恩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吳育政  
      陳宣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轉管轄而來(112年度重簡字第21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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