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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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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90號曾慧玲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狀、扣押股票命令、扣押存款命令、扣押薪資命令、扣押營利債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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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21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慧玲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狀、扣押股票命令、扣押存款命令、扣押薪資命令、扣押營利債權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90號債權人呂季超與債務人曾慧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曾慧玲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債權,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兩造應依說明二所示之事項辦理,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
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㈢扣押股票命令:債務人曾慧玲所有在第三人○○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㈣禁止債務人曾慧玲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㈤禁止債務人曾慧玲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㈥禁止債務人曾慧玲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公司之營利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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