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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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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309號陳韋辰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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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3年度審易字第3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韋辰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309號陳韋辰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韋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傳票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如經合法傳喚未到,得依法拘提。
四、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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