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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475號李潔帆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壬字第21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潔帆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4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潔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李潔帆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扣除手續費後,應支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