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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000330號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徐傳來
相 對 人 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三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