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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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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42號郭昱宸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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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3訴字第1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昱宸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42號郭昱宸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昱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下次開庭日期為113年4月16日14時30分於本院第10法庭審理。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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