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3號張明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5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明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明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凌素雯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張明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項目 借款本金 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 56萬9,746元 自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88%
自104年3月3日起至104年9月2日止 1.188%
自104年9月3日起至104年12月2日止 2.376%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應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
按期計收。每次 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