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209號范遠詒、范遠謀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范遠詒、范遠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20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遠詒、范遠謀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恒輔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丁○○、戊○○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