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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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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7號鄭秀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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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秀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秀鐶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家佑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鄭秀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23萬2,966元 9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9.99%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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