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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 字第000332號林克能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寅113聲字第3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克能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32號林克能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克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3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克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101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克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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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