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99號莊明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廉113聲字第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莊明興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99號莊明興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莊明興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42號、112年度執字
第7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捌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