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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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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27號陳紀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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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紀庸(即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紀庸(即
    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陳紀庸  
      陳天麟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陳虬曼  
被   告 陳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七
十年以新登字第00三九七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七十年二月二十
一日,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清償日期民
國七十一年二月九日,債務人為陳潘寶琴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深坑區新土庫段427地號 168.10 全部 

2 新北市深坑區新土庫段464地號 364.06 3分之2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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