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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29號蔣榮嶙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46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蔣榮嶙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7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蔣榮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函(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756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29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