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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741號弗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羅珮妤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3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弗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羅珮妤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741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弗生企業有限公司、唐建禾、羅珮妤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1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相 對 人 弗生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建禾
相 對 人 羅珮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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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