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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17號南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梅芳)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各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南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梅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17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113-03-10
- 更新日期:113-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