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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612號黃久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地字第21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久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61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久美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9
- 更新日期:113-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