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578號蘇詠順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詠順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原告蘇詠順與被告洪明吉
(AAN-1969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蘇詠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AAN-1969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3-09
- 更新日期:113-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