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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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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578號蘇詠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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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詠順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原告蘇詠順與被告洪明吉
          (AAN-1969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蘇詠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AAN-1969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3-09
  • 更新日期:113-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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