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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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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96號被告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被告利井世昌、被告利井澄玲、被告利井愛実、被告白国実穗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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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被告利井世
      昌、被告利井澄玲、被告利井愛実、被告白国実穗之民事
      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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