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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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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825號謝宏國(原名謝宏熊)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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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1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宏國(原名謝宏熊)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25號聲請人陳琳蓁與相對人謝宏國(原名謝宏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陳琳蓁  
相 對 人 謝宏國(原名謝宏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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