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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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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4號陳麒宇即陳慶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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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5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麒宇即陳慶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3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麒宇即陳
    慶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3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鄭智敏  
被   告 陳麒宇即陳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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