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7號陳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婚字第1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67號
原 告 蕭志松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6巷210號5樓
被 告 陳秋 住海南省瓊海市中原鎮茶場(現應送達處
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