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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8號姚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婚字第1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姚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8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姚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68號
原 告 周鍵成 住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34巷21號1樓
被 告 姚洪 住貴州省清鎮市貴州化肥丁22棟2單元503
號(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家調字第179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