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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516號李佳珊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5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珊之書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16號原告John Michael Crist
ofano與被告李佳珊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書狀
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