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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55號李學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3聲字第15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學銘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55號李學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學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學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