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272號沈倍寬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67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倍寬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272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倍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⑴債務人沈倍寬對第三人***之每期保險年金、紅利等繼續性債權,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⑵本院112年10月20日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67272號執行命令就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