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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58號鄭國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國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原告劉宗賓與被告鄭國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劉宗賓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
字第22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5日上午9時16分許 12萬元 2 111年8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 180萬元 3 111年8月10日上午11時2分許 75萬元 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 40萬2,750元 5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 120萬元 合計 427萬2,750元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