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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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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58號鄭國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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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國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原告劉宗賓與被告鄭國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劉宗賓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
字第22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5日上午9時16分許 12萬元 2 111年8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 180萬元 3 111年8月10日上午11時2分許 75萬元 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 40萬2,750元 5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 120萬元                       合計 427萬2,750元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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