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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53號葉玉華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玉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