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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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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007號詹世明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執行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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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世明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執行處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007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詹世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一:台端應於文到7日內,將後開不動產權利書狀交予買受人(得送來或寄來本院),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除公告註明不點交外,應將該不動產自行點交予買受人,並得依買受人之聲請,強行點交。
節本二:請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所示相關事宜,請查照。
節本三:台端與債權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業經特別變價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視為撤回,不再進行拍賣,惟保全程序假扣押執行並未撤銷,台端仍不得處分查封物。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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