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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14號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
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宸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張書豪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
167,26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
67,269.03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