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513號黃上平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上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原告張萬與被告黃上平
          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
原   告 張萬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被   告 黃上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