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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002734號黄正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04年度訴字第27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正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4年度訴字第273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黄正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被 告 黄正國 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正國」之記載,應更正
為「黄正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