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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91號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
被 告 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斌
上列被告與被告張逸倫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