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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08號吳俊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賢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原告陳達衡與被告吳俊賢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達衡
送達處所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三十九巷四十之一號五樓B
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
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