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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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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08號吳俊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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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賢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原告陳達衡與被告吳俊賢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達衡  
           送達處所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三十九巷四十之一號五樓B
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
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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