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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626號林雅嵐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洪字第4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雅嵐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62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雅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函(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626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12248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