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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09號廖昭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昭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昭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廖昭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02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1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