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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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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9號萬佩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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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佩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佩茹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楊雅如    
被   告 萬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柒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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