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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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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03號龐嘉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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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6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龐嘉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龐嘉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龐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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