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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03號龐嘉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6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龐嘉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龐嘉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龐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