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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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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0號劉于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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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于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于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徐子傑
被   告 劉于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3,002元,及其中新臺幣26萬5,498元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4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0萬7,504元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4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萬3,0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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