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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張晉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晉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晉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麗雪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張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最後計息日(民國) 還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1 111.6.30 ↓ 131.6.30 200萬元 4.02%(註1) 112年7月31日 73,817元 1,926,183元 2 111.6.30 ↓ 131.6.30 240萬元 2.67%(註2) 112年7月31日 102,023元 2,297,977元 3 111.6.30 ↓ 131.6.30 520萬元 2.67%(註3) 112年8月31日 237,938元 4,962,062元 註1:關於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2.4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4.02%)。 註2:關於借款本金24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 註3:關於借款本金52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
附表二: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11.6.30 ↓ 131.6.30 1,926,183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 (同註1)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1.6.30 ↓ 131.6.30 2,297,977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同註2)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1.6.30 ↓ 131.6.30 4,962,062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同註3)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186,222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