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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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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張晉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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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晉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晉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麗雪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張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最後計息日(民國)  還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1 111.6.30 ↓ 131.6.30  200萬元 4.02%(註1)  112年7月31日  73,817元  1,926,183元  2 111.6.30 ↓ 131.6.30  240萬元 2.67%(註2)  112年7月31日  102,023元 2,297,977元  3 111.6.30 ↓ 131.6.30  520萬元 2.67%(註3)  112年8月31日  237,938元  4,962,062元 註1:關於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2.4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4.02%)。 註2:關於借款本金24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 註3:關於借款本金52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       
附表二: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11.6.30 ↓ 131.6.30  1,926,183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 (同註1)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1.6.30 ↓ 131.6.30  2,297,977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同註2)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1.6.30 ↓ 131.6.30  4,962,062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同註3)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186,222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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