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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21號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判決正本一件(原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簡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字第21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明賢、劉
淑美、呂曉玲、呂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原 告 劉昭胤
被 告 簡秋嬌
劉琴(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賢
簡克伸(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慧暖(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良
劉淑美
呂曉玲
呂美珍
林輝棋
訴訟代理人 林漢洋
被 告 呂曉婷
簡秋貴
訴訟代理人 江明哲
被 告 簡慧敏(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克元(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