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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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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21號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判決正本一件(原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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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簡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字第21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明賢、劉
    淑美、呂曉玲、呂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原   告 劉昭胤 
被   告 簡秋嬌 
      劉琴(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賢 
      簡克伸(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慧暖(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良 
      劉淑美  
      呂曉玲 
      呂美珍 
      林輝棋 
訴訟代理人 林漢洋 
被    告 呂曉婷  
      簡秋貴  
訴訟代理人 江明哲  
被   告 簡慧敏(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克元(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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