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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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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張博誠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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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博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博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張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拾參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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