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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張博誠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博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博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張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拾參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