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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57號力秀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力秀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力秀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鄧介榮
許耀中
被 告 力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6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41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8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6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0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