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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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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57號力秀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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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力秀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力秀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鄧介榮  
      許耀中  
被   告 力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6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41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8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6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0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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