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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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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1號樺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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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樺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樺舍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劉冠甫   
被   告 樺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借貸款項(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  1  60萬元  533,778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40萬元  2,135,107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668,885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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