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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1號樺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樺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樺舍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劉冠甫
被 告 樺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借貸款項(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 1 60萬元 533,778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40萬元 2,135,107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668,885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