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57號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書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民
      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幸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