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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57號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民
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幸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